云水保[2017]108号
1、监测实施方案、监测记录表、监测季度报告表、监测年度报告、监测总结报告等参照《监测规程》附录编制,监测成果按要求上报;
2、应按监测准备、监测实施、监测总结三个阶段开展工作;
3、重点对扰动土地范围、取土(石料)、弃土(石渣)、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措施等情况进行监测;
4、监测单位接受项目监测任务委托后 30 日内,编制监测实施方案报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省水保监测总站”)备案;季度监测报告于每季度第 1 个月底前报送上一季度的监测季度报告;年度监测报告于每年 1 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监测报告;项目监测工作完成后,应于 3 个月内报送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发现重大水土流失隐患和事件时,应及时报送专项监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