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元谋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公示
2017年9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2017年11月13日,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对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元谋县人民法院自主开展了元谋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云南恒诚科技有限公司完成了元谋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资料编写,并于2022年5月27日在元谋县组织召开了自主验收会议,成立了元谋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验收组由水土保持验收资料编写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特邀专家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董志华组成。验收组认为,元谋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符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验收组一致同意元谋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经验收组与会议审议,形成了《元谋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现将验收情况在云南恒诚科技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ynshckj.com/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20个工作日),如对《元谋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元谋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有异议,请向建设单位、验收调查单位反映。
1、建设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杨国明:13638766277
2、验收调查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李入吉:13678799861
附件: